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7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5年8月11日94年度訴字第57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拾玖萬陸仟壹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