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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7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李珮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5年8月11日94年度訴字第57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拾玖萬陸仟壹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朱苑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75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