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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選字第7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鄭政宗李珮瑜黃珮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選字第7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曾仁宗間因94年度選字第7號、95年度選字第4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選字第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