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選字第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選字第7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曾仁宗間因94年度選字第7號、95年度選字第4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