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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智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彭洪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智字第3號

原告
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劉吉雄
原告
原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被告
台灣杜邦股份有限公司(原杜邦太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安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孟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惠敏律師
被告
王開國(Wang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范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台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2號事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該事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惟該事件已於101年2月16日判決確定在案(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專上更㈠字第8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1號),本院自應依首揭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惟不影響兩造嗣已於101年4月26日合意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智字第3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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