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智字第3號原 告 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吉雄 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游敏傑律師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台灣杜邦股份有限公司(原杜邦太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錫安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王孟如律師 黃惠敏律師 被 告 王開國(Wang .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范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台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2號事件, 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該事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惟該事件已於101年2月16日判決確定在案(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專上更㈠字第8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1號),本院自應依首揭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 裁定(惟不影響兩造嗣已於101年4月26日合意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