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智字第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智字第3號
- 原告
- 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劉吉雄
- 原告
- 人
- 原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敏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秉成律師
- 被告
- 台灣杜邦股份有限公司(原杜邦太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錫安
- 訴訟代理人
- 郭雨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孟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惠敏律師
- 被告
- 王開國(Wang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范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台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2號事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該事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惟該事件已於101年2月16日判決確定在案(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專上更㈠字第8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1號),本院自應依首揭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惟不影響兩造嗣已於101年4月26日合意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