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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王鳳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99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七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七七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鳳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9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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