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99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七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七七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恬如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