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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更字第1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黃惠玲林建鼎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更字第1號

上訴人
莊雪玉即莊友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坤成因95年度家訴更字第1號分割遺產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13

8,725元(理由﹕上訴人就新生糖業物產股份有限公司6,000股份

全部駁回部分及新生糖業物產股份有限公司2,196股份、竹山製

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8,495股份、新東糖業股份有限公司3,249股

份、嘉新產業股份有限公司3,997股份,暨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38

3號、385號房屋租金部分上訴。查,新生糖業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2,200股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280元,每股金額為52.85

元(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以下均同);竹山製糖業股份

有限公司18,500股之價額為1,891,994元,每股金額為102.27元

;新東糖業股份有限公司3,250股之價額為514,299元,每股金額

為158.25元;嘉新產業股份有限公司4,000股之價額為1,964,825

元,每股金額為491.21元,故就上訴股份部分之價額為4,802,16

2.87元【計算式﹕[(6000+2196)×52.85]+(18495×102.27)+(32

49×158.25)+(3997×491.21)=0000000.87】。另判決附表一編

號8之383號、385號房屋租金合計為15,375,354元,而上述標的

莊陳瑞蘭分得9分之7,上訴人就此部分之應繼分為5分之1,故上

訴人就前揭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3,138,725元【計算式﹕(4802

162.87+00000000)×7/9×1/5=0000000,小點以下四捨五入】

),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8,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法 官 林建鼎

                   法 官 盧玉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更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