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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71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71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廣建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等與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訴字第771號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龔柏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7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定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