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
- 上訴人
-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6,9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敘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並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併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