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1號
- 上訴人
- 甲○○
8號1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95年度重訴字第91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並未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本院前已通知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上訴人於98年6月5日收受補正通知,仍未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毋得延誤,逾期未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