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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42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黃美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428號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瑞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九千六百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對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下稱世華銀行)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八十九年十月九日起至一百一十九年十月八日止共三十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邀同案外人乙○○及陳漢清為連帶保證人,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與世華銀行簽立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七千二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止,共分八十四期,按期於每月十八日清償,且前三十六期僅需攤還利息,自第三十七期起則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世華銀行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機動計算,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息至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止,尚有本金五千九百五十三萬三千五百七十二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授信契約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

㈢、相對人邀同案外人乙○○及陳漢清為連帶保證人,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與世華銀行簽立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八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止,共分八十四期,按期於每月十八日清償,且前二十四期僅需攤還利息,自第二十五期起則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世華銀行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機動計算,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息至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止,尚有本金六百二十七萬零二十二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授信契約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

㈣、相對人所欠上述款項,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又國泰商業銀行與世華銀行合併,合併後之公司名稱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本件之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台財融(二)字第0九二00二八七九四號函影本、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各一份、借據影本、繳息紀錄影本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各二份及授信約定書影本三份為證。

三、相對人於九十五年九月八日以九十五年九月四日瑞管字第九五0九0四號函針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主張其確實自九十五年六月份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惟仍有誠意解決與聲請人之借款,並委託房屋仲介公司,積極出賣相對人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廠房,估計處分後可得價金約八千萬元,以清償與聲請人之借款,請求寬限時日等語,並提出授權書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各一份為證。

四、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經查,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未受清償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前開證據為證,亦為相對人所不否認,堪信屬實,相對人所稱已委託房屋仲介公司處置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請求寬限時日等情,非本件非訟程序所應加以審究,仍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標示:                                                                          │
├───┬──┬───┬─────┬────┬──────┬─────┬───────┤
│鄉鎮市○ 段 ○○  段│ 地    號 │ 地  目 │ 面      積 │設 定 權利│備          註│
│      │    │      │          │        │(平方公尺)│範      圍│              │
│      │    │      │          │        │            │          │              │
├───┼──┼───┼─────┼────┼──────┼─────┼───────┤
│新竹市│光復│      │   105    │   建   │    4231    │930/10000 │所有權人:瑞奕│
│      │    │      │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930/10000持 │
│      │    │      │          │        │            │          │分            │
├───┴──┴───┴─────┴────┴──────┴─────┴───────┤
│建物標示:                                                                          │
├─┬──────┬──────────┬─┬─┬───────┬────┬─┬───┤
│  │建 物 門 牌 │  基  地  坐  落    │  │  │建  物  面  積│附屬建物│設│備  註│
│建│            │                    │層│構│ (平方公尺) │        │定│      │
│  ├─┬─┬──┼──┬─┬─┬───┤  │  ├─┬─┬─┬─┼────┤權│      │
│號│鄉│街│巷號│鄉鎮│  │小│      │樓│造│一│一│  │合│主要建築│利│      │
│  │鎮│路│    │市  ○段│  │地  號│  │  │  │  │  │  │材料及用│範│      │
│  │市│段│弄樓│    │  │段│      │  │  │層│層│  │計│途      │圍│      │
├─┼─┼─┼──┼──┼─┼─┼─┬─┼─┼─┼─┼─┼─┼─┼────┼─┼───┤
│3 │新│公│83號│新  │光│  │1 │  │七│鋼│4 │  │  │4 │        │全│      │
│9 │竹│道│    │竹  │復│  │0 │  │層│筋│0 │  │  │0 │        │  │      │
│4 │市│五│    │市  │  │  │5 │  │樓│混│7 │  │  │7 │        │  │      │
│9 │  │路│    │    │  │  │  │  │房│凝│. │  │  │. │        │部│      │
│  │  │二│    │    │  │  │  │  │  │土│8 │  │  │8 │        │  │      │
│  │  │段│    │    │  │  │  │  │  │造│5 │  │  │5 │        │  │      │
├─┴─┴─┴──┴──┴─┴─┴─┴─┴─┴─┴─┴─┴─┴─┴────┴─┴───┤
│共用部分:光復段3946建號:738/10000;光復段3948建號:4120/100000                    │
├─┬─┬─┬──┬──┬─┬─┬─┬─┬─┬─┬─┬─┬─┬─┬────┬─┬───┤
│3 │新│公│85號│新  │光│  │1 │  │七│鋼│  │4 │  │4 │        │全│      │
│9 │竹│道│    │竹  │復│  │0 │  │層│筋│  │3 │  │3 │        │  │      │
│2 │市│五│    │市  │  │  │5 │  │樓│凝│  │5 │  │5 │        │  │      │
│5 │  │路│    │    │  │  │  │  │房│土│  │. │  │. │        │  │      │
│  │  │二│    │    │  │  │  │  │  │造│  │0 │  │0 │        │  │      │
│  │  │段│    │    │  │  │  │  │  │  │  │3 │  │3 │        │部│      │
├─┴─┴─┴──┴──┴─┴─┴─┴─┴─┴─┴─┴─┴─┴─┴────┴─┴───┤
│共用部分:光復段3946建號:787/10000;光復段3948建號:4282/1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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