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勞調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勞調字第1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丁○○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前列三人
- 相對人
- 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相對人
- 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大偉
- 代理人
- 江燕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係本於僱傭關係對相對人即被告有所請求而涉訟,相對人即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在地係在台北市○○路89號2樓,聲請人乙○○、甲○○、丁○○等三人與相對人公司間所訂立之合約書第十六條後段明文約定基於該契約之爭議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3項規定,聲請人即原告丙○○與相對人間之訴訟,亦由前開相對人主營業所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院管轄,是此,本件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復經相對人抗辯並聲請移轉管轄,乃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