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