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0號
- 上訴人
- 乙○○
132巷1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5年度訴字第240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0號
132巷1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5年度訴字第240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