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7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71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廣建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等與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訴字第771號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