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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6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第86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3,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64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