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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

上訴人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6,9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敘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並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併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