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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1號

上訴人
甲○○

            8號1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95年度重訴字第91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並未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本院前已通知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上訴人於98年6月5日收受補正通知,仍未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毋得延誤,逾期未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1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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