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70號聲 請 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失竊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7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78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黎秀娟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70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超群企業社 │合作金庫銀行竹北│94年7月30日 │ 9,800元 │ ST0000000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