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國字第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國字第3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等間因96年國字第3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223,2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