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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8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蔡孟芳高敏俐羅惠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8號

原告
Microchip.
法定代理人
Dave Yesk.
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被告
鉦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韶誼
訴訟代理人
林進塗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然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David Yeskey」記載,應更正為「Dave Yeskey」。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高敏俐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8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