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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2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彭洪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23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4
相對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陸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1月24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6,6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6年4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8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彭洪英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23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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