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小字第27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小字第271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96年度竹小字第2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小字第27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96年度竹小字第2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