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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0號

原告
戊○○
原告
兼訴訟代理 辛○○
被告
乙○○ 原住新竹 (現於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被告
丙○○ 原住桃園 (現於臺北監獄執行中)
被告
甲○○ 原住桃園 (現於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被告
己○○ 原住桃園 (現於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被告
庚○○ 原住桃園 (現於臺北監獄執行中)
被告
丁○○ 原住桃園

            50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民國96年8月30日前預納借提費用新台幣貳萬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之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之被告乙○○、丙○○、甲○○、己○○、庚○○五人,現目前分別於台北看守所及台北監獄羈押、執行中,有台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在卷可參。本件訴訟必須借提被告乙○○等五人到庭,始得進行審理。而借提人犯,需預納借提費用,每借提一人為新台幣(下同)4,200元,本件借提五人之費用共為21,000元。爰依據上開規定,裁定命原告預納該項費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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