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 原告
- 國立交通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陵群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乙○因96年度重訴字第17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314,6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7,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