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0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0296號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福星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①釋明是否欲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 ②補正債務人福星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