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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02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0296號

債權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福星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①釋明是否欲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

②補正債務人福星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表。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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