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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國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國字第3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等間因96年國字第3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223,2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國字第3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