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8號
- 原告
- Microchip.
- 法定代理人
- Dave Yesk.
- 訴訟代理人
- 馬靜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麗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馮達發律師
- 被告
- 鉦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韶誼
- 訴訟代理人
- 林進塗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然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David Yeskey」記載,應更正為「Dave Yeskey」。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