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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彭洪英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20號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秋鴻即鴻業商行、甲○○、丁○○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壹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新竹簡易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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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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