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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59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596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付款地為新竹市○○街3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陸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新竹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6年度票字第1596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本  票  號  碼│年利率│備 考 │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96年1月22日   │2,000,000元   │2,000,000元     │  未   載   │96年7月5日          │QB0000000     │6     │      │
├──┼───────┼───────┼────────┼──────┼──────────┼───────┼───┼───┤
│002 │96年3月1日    │3,600,000元   │3,600,000元     │  未   載   │96年7月5日          │QB0000000     │6     │      │
├──┼───────┼───────┼────────┼──────┼──────────┼───────┼───┼───┤
│003 │96年5月8日    │4,400,000元   │4,400,000元     │96年5月15日 │96年7月10日         │QB0000000     │6     │      │
├──┼───────┼───────┼────────┼──────┼──────────┼───────┼───┼───┤
│004 │96年5月4日    │1,536,000元   │1,536,000元     │96年5月10日 │96年7月10日         │QB0000000     │6     │      │
├──┼───────┼───────┼────────┼──────┼──────────┼───────┼───┼───┤
│005 │96年3月1日    │930,000元     │930,000元       │96年3月10日 │96年7月10日         │QB0000000     │6     │      │
├──┼───────┼───────┼────────┼──────┼──────────┼───────┼───┼───┤
│006 │96年1月22日   │1,650,000元   │1,650,000元     │96年1月27日 │96年7月10日         │QB0000000     │6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596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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