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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小字第2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小字第271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96年度竹小字第2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珮禎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小字第27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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