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0號
- 原告
- 戊○○
- 原告
- 兼訴訟代理 辛○○
- 被告
- 乙○○ 原住新竹 (現於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 被告
- 丙○○ 原住桃園 (現於臺北監獄執行中)
- 被告
- 甲○○ 原住桃園 (現於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 被告
- 己○○ 原住桃園 (現於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 被告
- 庚○○ 原住桃園 (現於臺北監獄執行中)
- 被告
- 丁○○ 原住桃園
50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民國96年8月30日前預納借提費用新台幣貳萬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之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之被告乙○○、丙○○、甲○○、己○○、庚○○五人,現目前分別於台北看守所及台北監獄羈押、執行中,有台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在卷可參。本件訴訟必須借提被告乙○○等五人到庭,始得進行審理。而借提人犯,需預納借提費用,每借提一人為新台幣(下同)4,200元,本件借提五人之費用共為21,000元。爰依據上開規定,裁定命原告預納該項費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