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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57號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上訴人
丁○○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 住新竹市○○區○○街28號
55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上訴 人 乙○○  住桃園縣楊梅鎮○○里○○鄰○○路225

            巷5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五七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138,9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於該等期限內具狀為上訴聲明,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為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訴聲明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7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