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57號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號
- 上訴人
- 丁○○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甲○○ 住新竹市○○區○○街28號
- 55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被上訴 人 乙○○ 住桃園縣楊梅鎮○○里○○鄰○○路225
巷5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五七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138,9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於該等期限內具狀為上訴聲明,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為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