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即原告
- 號
- 訴訟代理人
- 許美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彩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仙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淑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洋新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8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9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