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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21號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中華杜邦光罩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華杜邦光罩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76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 │ │ │ ││ │ │├──┼────────────┼──────┼────┼───┼────┼───┤│001 │中華杜邦光罩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 │ │ 1 │ 10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21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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