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2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21號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中華杜邦光罩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華杜邦光罩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76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 │ │ │ ││ │ │├──┼────────────┼──────┼────┼───┼────┼───┤│001 │中華杜邦光罩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 │ │ 1 │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