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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2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9231號

債權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按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請求業經新竹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本院核定在案,有債權人提出之新竹市東區調解委員會97年刑調字086 號之調解書影本在卷可稽,故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231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