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545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