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4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謝永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42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茲聲請人前向本院所核發支付命令聲請更正,經本院裁定更正,惟該更正裁定主文僅就債務人其法定代理人:張炳堂之部分更正,對於前業經本院認定無誤部分之另一法定代理人:羅春美,於更正主文並未詳列,應係出於顯然錯誤,為此,聲請裁定更正云云。

查債務人公司之代表人即董事長係甲○○,而羅春美並非債務人公司之代表人等情,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因此,羅春美既非債務人公司之代表人,則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羅春美為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屬無據,其聲請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427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