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42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42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茲聲請人前向本院所核發支付命令聲請更正,經本院裁定更正,惟該更正裁定主文僅就債務人其法定代理人:張炳堂之部分更正,對於前業經本院認定無誤部分之另一法定代理人:羅春美,於更正主文並未詳列,應係出於顯然錯誤,為此,聲請裁定更正云云。
查債務人公司之代表人即董事長係甲○○,而羅春美並非債務人公司之代表人等情,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因此,羅春美既非債務人公司之代表人,則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羅春美為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屬無據,其聲請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