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65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659號
- 債權人
- 玄通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吉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659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吉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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