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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玄通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債務人吉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659號債 權 人 玄通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吉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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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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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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