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小字第22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小字第226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皇和貿易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儲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小字第226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儲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