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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小字第22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小字第226號

抗告人
即原告
皇和貿易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儲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小字第226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