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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9號

上訴人即原告
蔡智雄
上訴人即原告
林幸蓉
上訴人即原告
陳俍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吳榮鏜因97年度訴字第119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9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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