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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37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訴字第43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7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