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37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訴字第43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