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65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丙○○
- 被上訴人
- 丁○○
-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65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