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 原告
- 丁○○
- 原告
- 己○○○
- 原告
- 戊○○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房阿生律師
- 被告
- 甲○○
號1樓
壬○○
現羈押於台北看守所
庚○○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乙○○
辛○○
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所犯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357號傷害致死刑事案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有原告陳報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查。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