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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原告
丁○○
原告
己○○○
原告
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房阿生律師
被告
甲○○

            號1樓

      壬○○

           現羈押於台北看守所

      庚○○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乙○○

      辛○○

      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所犯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357號傷害致死刑事案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有原告陳報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查。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8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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