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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上訴人
丁○○

      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9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30,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5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