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42號聲 請 人 吉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八五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八五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曾柏方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4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吉聯積體電路股│華南商業銀行竹科│96年10月11日│1,260,000元 │FC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曾明│分行 │ │ │ │ │ │ │煇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