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11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116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聯豐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10月29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15,00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本件聲請,核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就違約金部分亦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云云,按違約金部分因非票款,聲請人不得就該部分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故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