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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抗字第36號

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王銘勇林南薰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再抗告許可意見書

抗告人
丙○○
抗告人
甲○○
相對人
峻昇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司解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7 日本院98年度抗字第36號民事裁定,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抗告。經核再抗告人之再抗告理由,就相對人未舉證私文書真正,原裁定未適用並審酌民事訴訟法第357 條之規定等節為爭執,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本院認應許可其再抗告,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 、4 、5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 第3 項規定,添具意見書如上。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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