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抗字第3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再抗告許可意見書
- 抗告人
- 丙○○
- 抗告人
- 甲○○
- 相對人
- 峻昇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司解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7 日本院98年度抗字第36號民事裁定,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抗告。經核再抗告人之再抗告理由,就相對人未舉證私文書真正,原裁定未適用並審酌民事訴訟法第357 條之規定等節為爭執,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本院認應許可其再抗告,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 、4 、5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 第3 項規定,添具意見書如上。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