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4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41號
- 聲請人
- 甲○○
- 即債務人
- 相對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羅聯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據此,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有上開規定之情形外,原則上不得停止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未向相對人公司申請信用卡或貸款,支付命令亦未收到,家中亦無人知悉,聲請人年事已高,突接獲強制執行查封其房屋,甚感詑異,其完全未欠相對人任何債務,爰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本院98年司執字第13393號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司執字第13393 號強制執行事件,惟未提出任何合於首開強制執行法規定之訴訟或請求或抗告,有本院民記錄科案件繫屬查詢表在卷可稽,且聲請人亦未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依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