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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41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順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41號

聲請人
甲○○
即債務人
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據此,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有上開規定之情形外,原則上不得停止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未向相對人公司申請信用卡或貸款,支付命令亦未收到,家中亦無人知悉,聲請人年事已高,突接獲強制執行查封其房屋,甚感詑異,其完全未欠相對人任何債務,爰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本院98年司執字第13393號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司執字第13393 號強制執行事件,惟未提出任何合於首開強制執行法規定之訴訟或請求或抗告,有本院民記錄科案件繫屬查詢表在卷可稽,且聲請人亦未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依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41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