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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1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98年度訴字第15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揆其書狀,具有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聲明未完足、不備上訴理由、訴訟代理人未提出委任狀等不合程式之處。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1,5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餘上訴不合程式之處,上訴人應併予補正,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1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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