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5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59號
- 原告
- 郭梅銀
- 訴訟代理人
- 唐琪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清琳
- 被告
- 財團法人新竹內天后宮
- 法定代理人
- 劉金榮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財團法人新竹市內天后宮」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新竹內天后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