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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醫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醫字第2號

上訴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2人間因98年醫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7,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醫字第2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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